商標案例:可否“舍近求遠”認定馳名商標!今日頭條把握機會認定馳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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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09:52:51
湖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簡稱“永和公司”)因在包裝上標有“今日頭條魚”、“今日頭條小魚”、“今日頭條小魚仔”等字樣,被北京字節(jié)跳動有限公司(“今日頭條”商標擁有方)起訴至法院,以侵害商標權為由,索賠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高達1000萬元。經(jīng)過一審、二審,7月1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要求永和公司立即停止銷售帶有侵權字樣的魚肉制品,并向字節(jié)跳動公司賠償各項經(jīng)濟費用134.8802萬元。同時,法院認為,“今日頭條”APP自2012年8月上線運營以來,已在全國范圍內取得較高的市場知名度。“今日頭條”手機APP總下載量已達7億,日活躍用戶7800萬......綜合現(xiàn)有證據(jù)能夠證明涉案商標在其核定使用“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商品上在相關公眾中已享有的較高的知名度與市場影響力,至遲于2017年5月之前已成為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構成馳名商標。
其實,今日頭條在第29類魚商品上已有注冊成功的“今日頭條”商標,完全可以用此商標主張權利,卻選擇了主張第11752793號“今日頭條”商標?為什么,原因很簡單直接,就是把握機會認定馳名商標!
一審法院認為:
在注冊有多枚相關商標的情況下,字節(jié)跳動公司選擇以哪枚商標作為其主張商標侵權的權利基礎是其自由意志與訴訟策略所決定,在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情況下,此選擇無可厚非。
二審法院認為:
字節(jié)跳動公司雖然同時注冊有多枚相關商標,但其根據(jù)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選擇以哪枚商標作為其主張商標侵權的權利基礎,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選擇系當事人依法行使權利,不應受到限制。
最終,法院判令永和公司立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被控侵權產(chǎn)品,并停止宣傳中的侵權行為??紤]到字節(jié)跳動公司和永和公司分屬于不同的行業(yè),且行業(yè)差異較大,兩者之間不存在市場競爭關系,因此,綜合考慮永和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范圍、后果、馳名商標的聲譽等因素,酌情確定永和公司賠償字節(jié)跳動公司的經(jīng)濟損失額為100萬元。
字節(jié)跳動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合理支出合計353448元,最終確認部分為348802元,需由永和公司承擔。而且永和公司還需在其官方網(wǎng)站、天貓自營店、1688自營店及微信公眾號上分別刊登聲明,以消除侵權造成的不良影響。
2021年1月2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二審審理,7月12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截至目前,永和公司生產(chǎn)的魚肉制品網(wǎng)絡銷售端的名稱已不再使用“今日頭條”字樣。
永和公司并未在微信公眾號上發(fā)布聲明,而是在天貓旗艦店和1688自營店下面發(fā)表了一篇《特別聲明》。不過,聲明中并未提及其侵犯字條跳動公司商標權事宜,僅表示:“因新廣告法規(guī)不得使用夸大宣傳,故本店已針對在售產(chǎn)品的廣告宣傳排查整改,如有未調整之處敬請?zhí)嵝?,關于此類問題發(fā)生的糾紛支持退貨退款,但不作為賠償?shù)睦碛?,本公司不接受并不妥協(xié)于任何形式的極限詞賠付,望廣大消費者與‘打假’人士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