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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不少奢侈品大牌把視線轉向了中國的消費市場,不少人也在挑選禮物時把目光聚集在奢侈品牌上。今天,我們就來說說一起有關于奢侈品牌阿瑪尼的商標糾紛案。
第14503755號“利登阿瑪尼”商標是鄧某于2014年5月4日提出的注冊申請,2015年6月21日被核定使用在第18類的手提包,傘等商品上,專用期限至2025年6月20日。
在正主喬治阿瑪尼有限公司注意到后,當機立斷對該訴爭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在被裁定予以無效宣告后,鄧某表示不服,上訴至法院。
別看阿瑪尼是一家來自意大利米蘭的企業(yè),其在我國國內也申請了一系列的商標,以保障自身知識產(chǎn)權。此案就涉及到阿瑪尼此前被核準注冊的3件引證商標。
國際注冊第655416號“ARMANI”商標是阿瑪尼公司于1995年12月8日獲準國際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8類的“手提包;雨傘”等商品上。經(jīng)續(xù)展,該商標專用期限至2025年12月8日。
國際注冊第833734號“ARMANI”商標是其于2004年7月19日獲準國際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8類的“屬此類的皮革及人造皮革制品;手杖”等商品上。經(jīng)續(xù)展,該商標專用期限至2024年7月19日。
國際注冊第833727號“阿瑪尼”商標于2004年4月6日獲準國際注冊,核定使用在第18類的“皮革及人造皮革;手杖”等商品上。經(jīng)續(xù)展,該商標專用期限至2024年4月6日。
這些商標均在中國領土得到延伸保護。
本案中,訴爭商標標志與引證商標一、二在呼叫上較為相近,且完全包含了引證商標三標志,皆構成近似標志,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
鄧某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jīng)過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能夠與引證商標一、二、三相區(qū)分。
綜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隨著全民商標意識的提高,不論是初創(chuàng)企業(yè),還是知名的大型企業(yè),都在忙著注冊商標。但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懂得避免因構成近似商標而被駁回的情況。就像上面的案例一樣,即使僥幸成功注冊,也會有很大可能被提無效宣告。
對于跨國企業(yè)來講,在商標方面則更需注意,因為其商品是面向全球的,所以,只要是所涉及到的國家,都要做好商標布局,以免造成不可避免的損失。